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那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究竟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能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09年、2013年经过两次修正后得以完善适用。其所保护的“消费者”是特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经营者”则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商家。可见,该法特别适用于消费领域的纠纷解决。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如下: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监督权。

  2、经营者应尽义务如下: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发票的义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退货、更换、修理义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大学生王某与其他三名同学一起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入园检查时,工作人员以“园区规则”为由翻包检查,要求王某等将自带的食品丢弃。王某等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报警处理。此后,经多方沟通、投诉无效后,王某等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海迪士尼乐园的做法排除了顾客自带食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最后该案经调解由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王某等食品费用。此后上海迪士尼乐园也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可见,对消费者自带物品进行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购平台的义务并不仅仅在于提供销售平台,其对自己平台上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应当谨慎审查,确保真实合法。若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则应当自行对消费者负责。当网购平台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时,则需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网购平台并非简单的“第三方”,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不能置身事外,而应对自己平台上所销售的货物或服务进行“兜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即众所周知的“退一赔三”的赔偿标准。

  需要注意,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一般采用四要件说,审查经营者有无故意、欺诈行为,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并结合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否构成要约、不实信息是否针对合同重要条款以及致使消费者被误导的可能性和客观事实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购买的二手车为泡水车、购买的实木家具经检验为多层复合板、购买的空调为样机、库存机等等。经营者未告知或故意告知与商品客观状况不符的内容,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进行了选购决策,此时消费者可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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